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lucy668 2024年06月12日 星期三 下午 19:02
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13日下午15: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7日
7.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建安一路9号恒明珠金融大厦东座9楼公司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特别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2. 上述提案1、2为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以及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关要求
(1)欲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须于2024年6月12日9:00—17:00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建安一路9号恒明珠金融大厦东座9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的方式于上述时间登记,传真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联系
电 话:28758205、25499
邮 编:504
联 系 人:谢志胜
邮 箱:xiezhis
3.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五、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等。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
附件一:
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52;投票简称:同洲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6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委托股东姓名及签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票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有效期:
委托人对会议审议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委托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4-054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4年5月23日、2024年5月24日、2024年5月27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和核实的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进行了关注和核实,现对有关关注和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如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或其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未能与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取得联系。公司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23,107,0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0%,
6、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相关事项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本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
2、2021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公司已收到多名投资者诉讼立案材料,法院对部分投资者诉讼案件已作出一审和二审判决,目前已收到法律文书的诉讼案件,公司已经根据法院已判决案件的赔偿责任认定情况计提了预计负债,如果后续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增加,公司的相关预计负债也将会进一步增加。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
股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25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5月27日下午14:00起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建安一路9号恒明珠金融大厦东座9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刘用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第六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重整及预重整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有序、高效推进重整及预重整相关工作,提升风险化解工作的总体成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即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重整及预重整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办理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相关事宜,并负责前述事项的执行事宜;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重整及预重整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准备重整及预重整程序相关材料;推荐管理人及临时管理人;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有关重整及预重整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就重整及预重整事宜,接受法院或其他相关主体提出的问询:参加法院组织的听证会并陈述意见;处理与重整及预重整相关的其他事宜等。
3、为整体化解公司面临的债务风险,提高风险化解的工作效率,如公司下属子公司有需要一并进行协同重整且其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该等子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相关事项。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止。公司董事会拟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重整及预重整有关的事务。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第六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三、《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
024-056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25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5月27日下午14:00起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建安一路9号恒明珠金融大厦东座9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邵风高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28日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拟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和预重整,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能否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能否获得法院受理以及是否能进入重整及预重整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以及能否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最终能否成功、能否有效改善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进展情况,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如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如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法院裁定公司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第(八)项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具体原因及目的
受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投资者等提起诉讼,日常生产经营受到较大不利影响,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受到削弱,同时,由于涉诉事项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及诉讼财产保全,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虽然公司目前面临较多困难,但公司仍有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及规模,具有较大的破产重整价值。
公司拟主动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积极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依法化解公司历史债务压力、引入重整投资人以使公司重获新生。预重整系指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预选管理人,提前开始债权预审、资产清理、资产评估、协助谈判等工作的司法前置性程序。待受理破产重整的条件满足后,法院再裁定正式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从而可加快整体的工作进度,有效提高重整成功率。
综上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二、公司已履行和仍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认为公司目前现状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条件,同意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六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事项。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尚需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重整并启动预重整程序正式申请。公司向法院提交正式重整申请后,可能还会经历法院决定公司进行预重整、指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指定重整管理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等程序,后续公司还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以及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等。
三、重整及预重整事项被法院受理可能存在的障碍及解决措施
公司的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能否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能否获得法院受理以及是否能进入重整及预重整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以及能否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最终能否成功、能否有效改善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加强与相关各方沟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的推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积极推进该事项的实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重整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如法院决定公司进行预重整,将有利于提前启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查与评估、债权人沟通等基础工作,推进公司与广大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充分协商沟通,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意见和态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的推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
如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进入重整程序,法院将依法指定管理人,债权人将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将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公司重整成功,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如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则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及预重整等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的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能否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能否获得法院受理以及是否能进入重整及预重整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以及能否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最终能否成功、能否有效改善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均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3、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拟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和预重整,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公司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承诺事项履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等相关主体不存在尚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承诺事项正常履行中,未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事项具体如下:
四、其他应当予以关注的事项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及预重整等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的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能否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能否获得法院受理以及是否能进入重整及预重整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以及能否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最终能否成功、能否有效改善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均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3、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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