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控制权转移是否合规”,深交所连发五问,同洲电子答复难...
lucy668 2024年04月13日 星期六 下午 13:27
环顾袁明及小牛龙行围绕借款及仲裁的系列行为,借由仲裁规避高管锁定股转让限制的意图明显,同洲电子的回复无法令人信服,难以洗清曲线卖壳的嫌疑。
2016年4月11日,新财富plus发布《有一种卖壳,叫“借贷纠纷仲裁”,同洲电子实际控制人葫芦里卖什么药?》一
就在我们惊叹于其财技创意的脑洞大开之时,深交所于4月12日(也就是前述该文发出第二天)对同洲电子发出问询函。围绕着同洲电子控制权转移的合规性,连发五问。4月15日,同洲电子公告了其对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下面小编就带着富粉们围观一下,交易所问询的几个核心问题,及同洲电子无法令人信服的回复。
“问题1:袁明目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其所持有的1.23亿股均为高管锁定股,请说明其通过仲裁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及实际控制权是否合规。”
1、关于借款的事实与背景说明中,同洲电子做了如下一段陈述:
此段陈述,明显与同洲电子此前的公告并不完全一致。同洲电子在2016年2月2日发布的停牌进展公告中披露:
综合前后披露可知,虽不敢确证袁明是否先有转让控制权的意图,但小牛资本确有受让控制权的意图。而且,从其陈述的小牛资本出资的初衷来看,目的也是“受让袁明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而非单纯仅仅借款给袁明。
2、关于仲裁的事实与背景,同洲电子做了如下一段陈述:
在此借款协议中约定了两项质押担保措施:其一,袁明将从国元证券赎回的1.216亿股同洲电子股票质押给小牛龙行;其二,袁明所控股的深圳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同舟共创”)提供无限连带担保。
现在因为袁明没有履行第二条担保措施,于是“出现违约”。新财富君不禁要问,这究竟是真违约,还是为了实施仲裁而“创造条件”?
进一步比较用于质押担保的两块资产,究竟哪块更具实际价值呢?一块是被质押的1.216股的同洲电子股票,其价值很直观,按照10.03元/股的停牌价计算,市值为12.2亿元。另一块是拟提供担保的同舟共创的企业价值。新财富君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到该公司的工商信息如下:
工商信息显示,同舟共创设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人代表为袁明。进一步查询,同舟共创的股权质押信息显示,袁明已经将所持的该公司90%的股权(剩余10%为其他股东所持有)质押给了第三者:
同舟共创的注册资本只有1000万元,而且袁明还将其在该公司的全部股权质押给了自然人林文彬。很显然,这个公司于袁明的价值,远不及同洲电子1.216亿股股票高。
再站在小牛龙行的角度,从商业常理而言,如果这仅是一笔普通民间借贷的话,袁明都已经将1.216亿股同洲电子股票质押给了该公司,而且价值远高于8.7亿元本金,意味着借出款项的核心风险已经控制住了。那么,袁明所控制的同舟共创没有办理连带担保,其会觉得是一件多么重大的事情吗?
当然,多一重担保终归是好事,但是否会因为没有了这重并非很关键的担保,就急匆匆去申请仲裁呢?而且,既然小牛龙行申请了仲裁,又为什么要在裁决之前进行和解?这个和解,又是否是为了便于在仲裁之后,小牛龙行通过《差额补足及奖励协议》的障眼法,向袁明支付买壳的差价?
不妨再来回顾一下围绕着此借贷纠纷的系列时间表:2016年3月10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3月21日发放8.7亿元借款,3月22日完成股份质押,3月24日要求26日前签署连带担保协议(借款人未予理会),3月27日提起仲裁申请,4月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4月7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不迟于4月8日拿到裁决书。
新财富君不得不再次重复一下一周前提出的疑问:从签署借款协议到最终完成仲裁,整个过程不超过一个月时间,况且中间还有清明节小长假。这怎么看都不像是一个正常的争议处置速度,如果没有借贷双方的全力“配合”以及准政府机构仲裁委员会的“绿色通道”,几乎不可能如此迅速处置完成。而假如借贷双方能够如此“默契合作”,又如何会产生纠纷且闹到仲裁庭的程度?
所以说,这个“违约”不像是袁明存心违约,更像是给小牛龙行申请仲裁“创造条件”。
3、关于合规性说明,同洲电子做了如下陈述:
公告可以一句话总结陈词:是袁明“被动承受仲裁裁决结果”,并非“通过仲裁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及实际控制权”。但围绕此事众多不合常理、违背逻辑的地方,同洲电子的公告中并未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这究竟是袁明“被动承受仲裁裁决结果”,还是双方相互配合“营造违约局面”,再共同商议由其中一方去申请仲裁?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袁明所持有的1.23亿股锁定股,在锁定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除非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强制过户。袁明所持有的锁定股,意图通过仲裁的方式完成过户,无疑有走司法程序而规避监管的嫌疑。
“问题3:袁明与小牛龙行签署的《差额补足及奖励协议》约定,在袁明满足协议条款与条件约定的特定情形后,小牛龙行另行支付袁明3亿元的奖励金。请说明协议中特定情形所代指的具体条款,设立此奖励条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关于协议中约定的特定情形所代指的具体条款,同洲电子披露如下:
此数段话系从《差额补足及奖励协议》中抽取概括而来,因此出现了“目标股份”、“目标公司”、“原有资产”等表述。按照新财富君的简单概括,其大意大概是:1)同洲电子的实际控制权完成变更之后,如果小牛龙行要将同洲电子原有资产剥离上市公司,无论是袁明接盘,还是袁明促成第三方接盘,还是小牛龙行的关联方接盘,皆须奖励袁明3亿元(此过程中袁明须尽力配合);2)如果因为小牛龙行方面的原因,造成同洲电子原有资产无法剥离,或者其决定不剥离原有资产,也须奖励袁明3亿元。
从这段表述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小牛龙行应当是看中了同洲电子的壳资源价值,并且打算入主之后将上市公司原有资产剥离,处置成一个“净壳”,以便于日后可能的资产注入。这就更加侧证了双方当初签订的借款协议,并非纯粹的民间借贷,而很可能是各怀意图,然后再借由仲裁的途径,达到双方共同的目的。
2、关于设立此奖励条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同洲电子的披露如下:
关于奖励的具体条款,几乎都是跟剥离上市公司原有资产有关的条款设计,而解释奖励条款的合理性时,则是“为了保持公司的经营稳定”。剥离原有资产时需要原股东配合,这一理由虽然说得过去,但也似乎更证明其借仲裁之名行借壳之实。
而且恕小编孤陋寡闻,从未听闻当事人因商业纠纷诉诸仲裁之余,还给对方设置奖励条款的。有谁见过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争议的其中一方还能主动承诺给对方奖励的?而公告还宣称设置该等奖励条款“符合商业惯例,具有合理性”。
“问题4:请说明本次股权转让对你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下一步的发展规划。”
同洲电子的回复如下:
前面披露,股权转让之后,新晋实际控制人有剥离原有资产的意图,后面又披露“公司将继续维持当前的经营战略与生产计划”,这究竟是要闹哪样?
环顾袁明及小牛龙行围绕借款及仲裁的系列行为,借由仲裁规避高管锁定股转让限制的意图明显,同洲电子的新回复,难以洗清曲线卖壳的嫌疑。
(注:交易所问询函中的“问题2”和“问题5”系简要问题,故在本文中未做讨论,予以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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