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进展...

  ailucy      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上午 11: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龙岗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7民初27081号】。深圳龙岗区法院对公司与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原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被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向深圳龙岗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深圳龙岗区法院受理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

二、 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深圳龙岗区法院受理本次诉讼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2021年12月23日,深圳龙岗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八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工业园租赁合同》及《<工业园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21年9月9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6月25日的租金16534596.22元。

三、被告深圳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693945.95元。

四、被告深圳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水费210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6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5375元、由被告负担95227元。原告多预交的9522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522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 备查文件

1、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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