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登记宫廷古画?原告虚假诉讼索赔1万不成反被重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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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原告王某冒充作者身份将一幅清代宫廷画作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起诉别人侵权索赔1万元。近日,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在审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件,发现原告弄虚作假,法院不仅没有因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撤诉处理,反而对原告顶格罚款10万元。
观鹏的作品,王某并非著作权人。
江北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网站“雅昌艺术网”2013年拍卖的画作“丁观鹏(款)拜月图 镜心”与王某主张权利的作品一致,该拍卖品上有“臣丁观鹏恭绘”题识及钤印,正上方有藏印“乾隆御览之宝”。相关文章也载明丁观鹏为清代宫廷画家,涉案作品为其创作。根据涉案作品上的丁观鹏署名、相关网站的在先拍卖时间以及其他证据,可以认定该美术作品为清代画家丁观鹏创作,而非王某独立创作完成。王某冒充作者身份将清代画家丁观鹏的美术作品登记于自己名下,其通过虚假登记骗取的作品登记证书不具有合法性。
经传票传唤,原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王某提供虚假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严重干扰司法秩序。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提高违法成本,压缩虚假诉讼的生存空间,法院未按撤诉处理,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顶格对王某作出司法惩戒,罚款10万元。后来,承办法官对原告王某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释明相关法律后果,王某承认错误,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具结悔过。
据法官介绍,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作品登记机关在进行作品登记时,不作实质审查,对于作品属性、创作时间等事项,均系自愿登记。作品登记并非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仅是判断登记人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因此,当他人提供相反证据(如作品底稿或原件、在先发表证据等)时,法院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准确地认定权利归属。原告明知涉案作品为他人创作,仍伪造登记证书、虚构侵权事实提起诉讼,企图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行为。因此,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并按照其虚假诉讼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邵静娟 秦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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