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退市,有多少散户能获得退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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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东方,600811.SH)公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
公司股票4月14日收盘价为0.36元/股,已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4月15日开市起停牌。
众所周知,东方集团曾因连续4年财务造假,虚增营收超161亿,如今已触及面值退市,股价仅剩0.36元。
从股价走势来看,3月3日至11日期间,东方集团曾连续7个交易日一字板跌停,3月12日上演“地天板”戏码后3月13日、14日再度连续一字板跌停。并于3月18日化身为ST股,其股价又连续18个交易日一字板跌停。
自3月3日以来,其股价在29个交易日里曾录得27个跌停板,期间累计跌幅高达83.18%。
导致东方集团退市的直接原因是财务造假,法强制退市情形。
该公司已触及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然而,证监会的最终处罚决定书尚未落地,东方集团便已经触及面值退市!
东方集团具体财务造假情况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满足融资需求”等目的。
股价已触及强制退市条件
由于连续四年财务造假,东方集团已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在2025年4月14日最后交易日收盘价为0.41元/股,已连续17个交易日低于1元,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最后交易日为2025年4月14日。
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4月10日,东方集团的散户数量为31.62万人
然而,赔偿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包括财务造假事实的确认、投资者损失与财务造假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东方集团退市后,部分散户可能获得赔偿,但具体赔偿金额和资格需满足一定条件。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公司财务造假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据《证券法》索赔。此外,如果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因造假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追究责任。然而,索赔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务造假事实需被确认:必须有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或法院判决确认造假事实。
二、损失与造假需有直接因果关系:投资者需证明因财务造假导致股价下跌或误导性信息造成了自身损失,且这种损失与财务造假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证券法》和《民法典》,凡是在2024年6月21日之前持有东方集团的股民,可以就买入价与最低卖出价0.59元之间的差价要求赔偿。因为东方集团在204年6月20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监管部门已经明确作出风险提示,在此时间之后买入该股票的投资者,将不具备索赔资格。
具体来看,东方集团退市索赔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时间范围
通常认为,在2021年4月30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买入东方集团股票,并在2024年6月2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
索赔对象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即使公司退市,投资者仍可以向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参与造假的高管、中介机构追责,形成“立体追偿”机制。
索赔流程
1、登记索赔
2、法律援助:
证据要求
投资者需要收集相关的交易记录和开户信息作为索赔证据。具体包括:
1、交易记录,从首次买入东方集团股票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务必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如果有库存股,库存股记录也要一并打印。
2、开户信息,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需要原件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用于证实股民身份以及证券账户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诉讼时效
根据2022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已取消起诉的前置程序且诉讼时效已开始起算,因此,持有该股票的广大股民应尽快起诉,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东方集团退市,有多少股民能够满足退市索赔条件?
根据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在2021年4月30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买入东方集团股票,并在2024年6月2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东方集团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买入价与揭露后股价的差额损失。
截至2024年6月21日,东方集团的股东人数为11.31万户,也就是说,截至目前,持有该股票的31.62万户投资者中,仅有11.31万户投资者具备退市赔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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