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触发退市风险后散户投资者的自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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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8日,针对东方集团(600811.SH),证监会发布通报,称初步查明东方集团年-2023年期间财务信息严重不实,涉嫌重大财务造假,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该案目前正在调查过程中,证监会将尽快查明违法事实,依法严肃处理。对于财务造假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证监会将在查处造假行为后,从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根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9月30日,东方集团股东户数为12.9万,2025年3月7日东方集团股价继续跌停,跌停价1.27元。那么因东方集团财务造假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该如何自救,尽量降低自己的损失呢,以下简要步骤供各投资者参考。
一、确认自己是否可以就投资损失进行索赔
什么情形下,投资者的损失可以依法索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前提在于被管辖法院认定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与东方集团的财务造假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且财务造假重大。具体表现为:东方集团确定实施了重大财务造假;投资者是无辜的,在买入东方集团股票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存在重大财务造假行为;投资者买入东方集团股票的时间为东方集团实施重大财务造假之后、财务造假行为等违法行为揭露之前。因此,投资者想要确认自己是否可以索赔,先要根据自己交易清单显示的时间、内容等,确定是否可以索赔以及哪些具体交易导致的损失可以索赔。根据证监会的最新通报以及东方集团历史信息披露,东方集团在年-2023年涉嫌重大财务造假,那么财务造假导致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即为投资者获得已审计财报的2021年4月30日,东方集团2024年6月19日晚公告存款大额提现,2024年6月22日证监会立案调查,那么财务造假导致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即为2024年6月22日。暨在2021年4月30日-2024年6月22日期间买入东方集团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索赔。
二、实时关注证监会的调查进展
确认自己在重大财务造假做实后可以索赔的投资者,就要进一步确认索赔的时机和节奏。相关司法解释了规定了诉讼索赔后有管辖权法院受理的条件,其中最关键的在于提供造假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等虚假陈述的证据。而关于东方集团涉嫌重大财务造假案,证监会最新通告显示东方集团披露的年至2023年财务信息严重不实,涉嫌重大财务造假,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除上文提及2021年4月30日-2024年6月19日期间买入东方集团股票的投资者外,其他投资者还应实时关注证监会就东方集团案件的最近调查进展,根据进一步调查结构确定是否可以索赔。此外,实时关注证监会的调查进展,还可以就造假涉及具体主体获取信息,有助于确定最终的索赔对象。
三、收集投资损失证据信息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投资者索赔的立案条件,其中应有投资者准备的主要有关于证明原告暨投资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以及投资者因重大财务造假进行股票买卖的交易凭证及投资损失的相关证据,具体表现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或证券公司出具的账户信息证明等;买卖东方集团股票的交易明细,包括时
四、确认可请求的投资赔偿金额
关于索赔金额,应以投资者因东方集团重大财务造假而发生的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其中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先从重大财务造假揭露日起,被重大财务造假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止确定基准日,再按照重大财务造假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确定基准价格,最后根据投资者自身交易股票的卖出时间确认投资差额损失。如投资者是在揭露日或更正日(2024年6月22日,下同)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的,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确定索赔金额;如投资者是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的,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的股票数量确定索赔金额。法院在实际确认索赔金额时还会考虑上述期间A股市场的波动性,并将相关波动系数作为计算索赔金额的变量之一。
五、积极联系投资者保护机构
除了诉讼索赔外,投资者还可以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请求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与东方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交涉,就赔偿事宜让其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对投资者损失予以先行赔付。
六、向管辖法院诉讼索赔
在诉讼时效(通常为2024年6月22日后三年)内向管辖法院(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下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由于投资者人数众多,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如已有其他投资者或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提前进入诉讼程序,那么投资者可直接搭便车,注意关注管辖法院相关公告,积极按照公告要求在公告期间进行登记,管辖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所有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均发生效力。
七、索赔对象
投资者向管辖法院诉讼索赔时,可依法在起诉状中要求东方集团、东方集团的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若有)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了上述主体投资者起诉时可直接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投资者有证据证明东方集团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明知其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东方集团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投资者亦可在起诉状中要求上述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投资损失。以上第一种索赔对象属于依法确认,但其如在审判中举证其无过错的,可免除赔偿责任;以上第二种索赔对象有赖于东方集团财务造假认定中存在法定配合作假行为主体这一客观事实,投资者紧密关注证监会的调查进展,注意收集相关信息作为证据进行索赔。
受偿的顺序不如债权人占优势,但破船还有三千钉,作为保护自身利益的第一责任人,每一名受损投资者都应积极面对,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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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虎律师 证券诉讼项目 现开放投资者索赔登记,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自即日起,在股盾网(lawyerwh.com)页面“索赔维权登记”栏填写损失情况,参加维权索赔征集(网址:www.lawyerwh.com)。或直接微信、电话联系王虎律师:13538024498(手机点此处拨号),办理索赔征集报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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