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给员工交公积金,劳动仲裁不管,还能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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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公积金不是自愿缴纳,而是法定缴纳!
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如何维权?
住房公积金是保障职工“住有所居”的具体措施。然而,人们对住房公积金还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很多人认为是单位发给职工的福利,缴与不缴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其实,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单位是必须缴存的。下面,让我们看看,职工应当如何追缴住房公积金吧!
以下正文问题一
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能否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要求单位补缴?
案例一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
【案由】侯某、沈阳红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侯某于6年在沈阳红梅企业集团调味品厂工作,1994年调到红梅集团酱油分厂工作。2003年4月后未再回单位提供劳动。红梅公司为侯某缴纳了1993年1月至2001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缴纳了2004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2014年5月红梅公司依法破产。2014年10月14日,红梅公司为侯某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2014年9月9日,侯某以红梅公司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的一项仲裁请求:要求红梅公司补缴2003年4月至2014年6月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超申请期限和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项为由,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侯某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最高 人民法院再审驳回了补缴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侯某要求红梅集团补缴其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亦无不当。本节小结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监督管理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其责令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二
职工与单位签订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或出具放弃住房公积金声明的,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免除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案例二
【案号】(2019)鲁02行终782号
【案由】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张某系澳青公司职工,并签订了不缴纳公积金的申请书和协议书。2019年3月14日,张某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投诉,澳青公司未为其按时足额缴存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2019年3月29日,公积金中心向澳青公司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澳青公司为张某补缴住房公积金。澳青公司认为,张某在其签订的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及协议书中自愿放弃公积金,且澳青公司已经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张某,履行了单位应当承担的公积金责任。因此,不应当再为张某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行政复议维持公积金中心的行政行为后,澳青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澳青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因此,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因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约定等而免除。本案中,在澳青公司与张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澳青公司没有为张某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澳青公司提交协议书和申请书欲证明张某已自愿放弃公积金,但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约定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缴存义务,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节小结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单位与职工达成的任何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协议,因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约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问题三
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是否受《行政处罚法》二年时效的限制?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受到两年追溯时效的约束?
案例三
【案号】(2019)粤71行终2833号
【案由】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基本案情】刘某系南方公司职工。2018年5月10日,刘某向公积金中心投诉,要求公积金中心为其追讨2008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南方公司单位欠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责令南方公司为刘某补缴住房公积金。南方公司认为,公积金中心在处理刘某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请求时,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两年时效方面规定,追缴近10年的住房公积金违反时效规定,遂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积金中心处理住房公积金投诉和追缴住房公积金均属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行为,并非行政处罚行为,因而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积金中心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出处理、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行为,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未规定追缴住房公积金的时效。因此,南方公司提出公积金中心在处理第三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请求时,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两年时效方面规定的主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能成立。
本节小结
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时限和处理时限,我国现行法律无具体规定。追缴住房公积金争议既不是行政处罚,也是劳动争议。因此,追缴住房公积金不受《行政处罚法》两年时效的限制,也不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补缴住房公积金没有时间限制,最长可以追缴至《条例》施行之日,也就是1999年5月。问题四
职工系进城务工的农民,单位能否以职工无城镇居民户籍不属于必须缴存对象为由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案例四
【案号】(2016)辽02行终144号
【案由】东方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行政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于某系东方公司职工,其户籍为农业家庭户口。2014年12月17日,于某向大连市公积金中心投诉,要求东方公司补缴从2004年3月至2009年2月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2014年12月18日,公积金中心作出《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东方公司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东方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公积金中心作出决定书,蒋东方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第一条规定,“根据《条例》、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指标解释和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据此,职工只要是前述规定所列举单位的在职人员就符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要求,并不需要满足户籍为城镇居民的条件。故上诉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节小结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于职工的户籍性质没有例外的规定,未将农村居民排除在外。因此,农民工作为单位在职职工,应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单位应当为进城务工的农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五
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何维权?通过案例来学习,追缴住房公积的程序。
案例五
【案号】(2019)粤行终428号
【案由】广州市番禺世门手袋有限公司、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刘某于1999年6月入职世门公司,2017年6月离职。在刘某工作的18年内,世门公司不为刘某缴存住房公积金。遂后,刘某开始依法追缴住房公积金,我们学习一下维权的程序。
01
第一步: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2017年9月5日,刘某向公积金中心递交《投诉信》,请求公积金中心为其追缴1999年7月至2017年6月世门公司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刘某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了离职证明、工资明细、纳税清单、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明细等材料。说明:职工向住房公积金投诉需要提供的材料:一是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也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aduj;二是能够证明职工的工资情况。证明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12%的比例缴纳,职工的工资情况可以证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若职工现有材料没有劳动合同等能够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应当首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确定劳动关系。
02
第二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单位发出核查通知书。
2017年10月26日,公积金中心向世门公司作出《核查通知书》,告知:刘某反映其少缴/未缴1999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住房公积金20394元,要求世门公司对其与刘朝海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是否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缴存起始时间、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同时,告知世门公司的异议权及异议期限。2017年11月14日,向世门公司送达上述《核查通知书》《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等材料。
说明:《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03
第三步: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议。
2017年11月27日,世门公司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了书面异议。世门公司认为,刘某在职期间选择不购买住房公积金,应对自身行为负责;即使需要为刘某补缴住房公积金,其要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错误;刘某应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且已超过仲裁时效;刘某不属于城镇居民,不具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主体资格。04
第四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决定。
2018年1月25日,住房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责令世门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刘某补缴1999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19752元。住房公积金中心向世门公司、刘某送达《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并告知其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说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系具体行政行为,单位和职工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
第五步:单位或职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粤71行初294号行政判决:驳回世门公司的诉讼请求。世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粤行终42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小结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的特点。单位和职工不得任何形式逃避缴存义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权专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只能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追缴没有时效和期限限制,原则上可以追缴到《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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