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600811.SH)大股东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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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600811.SH)公告,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收到通知,公司大股东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融资融券业务违约,你公司持有的东方集团股份于2024年6月21日被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减持数量为2306.05万股。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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