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首例,亏损股民向造谣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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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 (ID:nbdnews),作者:金喆 陈星,编辑:段炼 陈俊杰 盖源源,原文标题:《A股首例!亏损股民向造谣者索赔!这只蓝筹股1个月市值蒸发250亿》,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SZ000661)投资者征集方案》,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长春高新投资者向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人进行索赔。

记者注意到,这是A股市场首例投资者因虚假消息造成损失而向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人进行索赔的司法案例。

合伙人高飞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每日经济新闻》独家发布《利用虚假集采政策做空长春高新牟利,融券空头暴增10倍,投资者惨亏呼吁严查》,揭露了这个事件,虽然行为人已经删除文章,但造成后果需要追责。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我们希望能够率先迈出第一步,维护证券市场信息的发布与传播秩序,敦促自媒体有关人员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9月2日,中央网信办为深入清理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按照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总体安排,决定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3个月的“清朗·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专项行动。

公开征集投资者索赔,团结投资者维权非常必要

因一则由自媒体率先发布的集采假消息,医药蓝筹股长春高新(SZ000661,股价160.79元,市值651亿元)近期遭遇了一场做空“狙击”。过去一个月,长春高新股价已跌去27%,市值蒸发250亿元。

从长春高新因自媒体刊发的一则虚假集采消息跌停起,就有投资者在股吧控诉造谣者。9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发布《利用虚假集采政策做空长春高新牟利,融券空头暴增10倍,投资者惨亏呼吁严查》报道后,在长春高新的投资者平台,呼吁监管机构严查、公司介入、法律途径索赔的发文达上百条。

征集方案显示,“华招医药网”“药闻康策”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导致2022年8月18日长春高新(SZ00661)股票价格放量大跌的严重后果,扰乱了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损失,应当依法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符合索赔条件的股东为在2022年8月18日之前持有或者当日购入长春高新股票并持有至2022年8月22日之后的投资者,或者在2022年8月18日之前持有或者当日购入长春高新股票并于2022年8月19日或8月22日卖出的投资者。征集时间从发布日到2022年10月31日截止。

》《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及不断修订,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其次,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长春高新股价下跌风波与虚假信息的传播之间有关,“华招医药网”“药闻康策”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可能是2022年8月18日长春高新(SZ00661)股票价格跌停的重要原因,扰乱了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损失,应当依法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次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维权不仅合理且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投资者团结起来,拿起法律武器向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虚假信息说“不”十分必要。

A股首例,投资者反应踊跃

还有网友表示应让上市公司加入反思。

据《目前已有70多名投资者报名加入索赔。

章删除。

造谣者“一删了之”,但投资者的损失已经造成。从集采传闻算起,长春高新一月内股价重挫27%,市值蒸发250亿,投资者损失惨重。但从国内外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投资者如果因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损失,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但很少有因虚假信息遭受损失而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例。

高飞解释称,“随着《证券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及颁布,中小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得联系,积极进行维权。司法机关在审理虚假陈述案件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更为准确的界定相关责任。

高飞指出,虚假陈述类案件的胜诉可能性较大,但胜诉与否最终取决于法院对于虚假陈述行为、虚假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损失的认定。

他强调,本次维权系资本市场投资者因虚假信息遭受损失而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人提起诉讼进行索赔,直接受害者为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而非上市公司自身,未检索到可参考的类似案例。

这也意味着,如果本次能够征集到投资者并顺利立案,该案件将成为A股市场首个因虚假信息遭受损失而索赔的案例。高飞认为,本次诉讼的社会效益要大于实际的判决结果,是《证券法》第五十六条在虚假信息引起的投资者索赔方面的首次司法应用。如胜诉,资本市场投资者特别是众多散户则又多了一层司法保障。

但从诉讼本身来看,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高飞指出,第一,投资者所受损失与相关虚假信息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虚假信息在长春高新股价下跌过程中的影响大小,不容易界定;第二,相关虚假信息已被删除,进一步取得相关证据至关重要;第三,如维权成功,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充足的赔偿能力,直接影响投资者维权效果。

监管部

需要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已关注长春高新遭遇集采假消息做空的情况。

(指集采消息的事)我们已经有相关监管部门来问过了,您具体的问他们。上级有上级的处理,我们这边不方便回应。”

当记者希望了解更多细节时,该人士仅表示相关部门与证券有关,其他不便作答。

在投资者呼吁严查虚假信息的同时,长春高新方面也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将积极关注相关报道。一位长春高新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这样的虚假信息太可恶了,公司还发了限制性股票,所以我们自己的员工也蒙受了损失”。但何时会官方发声?对方表示,需要等到监管部门认定事故性质及责任后,再发表意见。

对此,高飞认为,《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于虚假消息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但是消息是否为虚假消息,事后才能被发现;而它能否达到扰乱证券市场的程度,也需要在消息发出后才能得到验证。因此,如何避免资本市场因虚假消息而产生漏洞,完全寄希望于法律规定来完善不太现实,毕竟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事无巨细。

“在具备相应能力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当健全完善监测、发现、辟谣、处置全流程工作规范,争取在第一时间甄别虚假信息并向社会澄清,防止投资者因受到虚假信息的影响而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高飞如此表示。

不过,因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往往与操纵股价密切相关,证据链隐蔽且难以甄别、取证难度大、调查周期长,查处难度非常大。尽管如此,近年来也已有不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案例。

高飞建议,从监管机构角度来说,应当对涉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的造谣传谣行为加大惩治力度,最大限度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监管部门不仅要开展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将编造、传播涉及证券市场的虚假信息作为执法行动的打击重点之一,还须整合和协调多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发现谣言消息并进行澄清,以免投资者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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