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虎律师:新纶科技涉嫌证券虚假陈述案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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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科技600518涉嫌证券虚假陈述案深度分析

王虎律师 股盾网证券诉讼律师团队

2018年12月29日,新纶科技(002341)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80199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根据以往惯例,证监会一般不会轻易作出立案决定,一但发出『调查通知书』,往往意味着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大部分收到调查通知书的上市公司,很有可能会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因为12月29日休市,所有于2018年12月28日收市时持有新纶科技(002341)股票的投资者,理论上都有可能成为索赔维权的主体。

王虎律师作为证券股票维权网(lawyerwh.com)证券维权律师,其发表意见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并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如最终证监部门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关于投资者可索赔的金额,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第三十一条,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第三十二条,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第三十三条,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普通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证券诉讼一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一般都是耗时比较长的诉讼类型,上市公司通常会用尽一切救济措施。一般案件从证监会立案调查,到最终法院判决生效,需要耗时二到三年,此类型诉讼还是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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